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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中国和加拿大房产分配有何不同

2018-06-09 7579

中国的婚姻法离婚后房产分配与加拿大房产分配方式有很大不同。入乡随俗,到了加拿大,华人朋友不免也要问,加拿大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和中国有何不同?


加拿大房产


中国离婚房产分配的一般原则是,婚前拥有的房产,谁购买,谁拥有产权,离婚后归谁所有。父母赠于给甲方的房产,产权登记在甲方,离婚后归甲方所有。


加拿大离婚财产分配遵照各省家庭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一般在离婚时不用均分,但在结婚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结婚前带入婚姻财产的增值部分,在离婚时都是一分为二。这是一般的分配原则, 但房产与其它财产分割不同之处在于加拿大法律上有婚姻屋 (matrimonial home) 这一概念。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在法律上会被作为婚姻屋来处理。即使甲方拥有婚姻屋全部产权,乙方不是产权所有人,没有对房屋作过任何贡献,也拥有该物业一半的权益。如果甲方准备出售的房屋是婚姻屋,假如乙方不同意在售房合同上的配偶同意栏上签字,房屋是无法出售的。由于有婚姻屋这一概念的存在,离婚之后房产的分配情况就与中国有较大不同,分几种情形来比较。

第一种,加拿大房产是婚前甲方购买,已经全部付清贷款,产权证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结婚后产权证也未变更。在中国,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给甲方。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即婚后夫妻一起在房屋里居住、生活,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于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第二种,房产是婚前甲方购买,已经全部付清贷款,但结婚后产权证上加上乙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中加处理方式一致,通常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三种,加拿大房产是婚前甲方购买,但结婚时贷款没有付清,产权证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结婚后产权证也未变更,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贷。在中国,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判给甲方,房贷已还部分均分,增值归甲方。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

第四种,加拿大房产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但产权证上只有甲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房贷。这种情况,中加处理方式一致,不管物业用途,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第五种,房产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前赠与,产权证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国,离婚房产归甲方所有,在加拿大,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比如用于出租,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第六种,加拿大房产是甲方父母在其婚后赠与,产权证上只有甲方的名字。在中国,离婚房产归甲方所有,在加拿大,在若该房被用作婚姻屋,离婚时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若该房未被用作婚姻屋,婚姻期间接受的非配偶赠送的房产、继承的房产离婚时可以继续拥有而不用平分, 乙方可要求平分结婚期间房屋增值部分。

为避免离婚时加拿大房产分配上的纠纷,通常的做法是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另外,父母可以以贷款给子女的方式帮助子女购房,而非一次性帮子女付完购房全款。父母贷款给子女购房,单纯的口头协议或借条不是有说服力的证据,子女必须按协议支付贷款利息,父母必须报税,申报这笔房贷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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