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新的塞浦路斯房产是需要征收VAT(增值税)的。而取得一个重新发售的塞浦路斯房产,或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取得建筑许可的新的塞浦路斯房产则可获VAT豁免。
将以以下格式展示全部的价钱:“200 000 + VAT” 或 “300 000, VAT豁免”。
在塞浦路斯境内VAT将收取19%。
根据2012年6月8日,塞浦路斯法律第73(1)2012条重新修订,现时购置新的房地产,被征收的VAT的税率将从原来的19%降至5%,提供了一个客户可大量节省成本的机会。
对不动产可取得降低VAT(增值税)的条件
若以下条件都被满足,VAT将能被降低:
√ 客户需要是一个独立人士(非公司),年满十八岁或以上
√ 所购买的物业应是申请人在塞浦路斯的主要住所
√ 申请人在之前并没有申请过曾经降低VAT的不动产
√ 不动产的用途只用作居住而不作其他牟利用途(如租赁)
若一个合格的申请人在十年之内不再以他/她的不动产作为他/她的永久及主要在塞浦路斯的住所时(如申请人将其租赁或出售),那他/她在决定新的用途的30天内将有义务去通知注册处以及支付在总额VAT与减免VAT之间的差额。用于该住宅的递送或施工时(如有),或于剩余期限,他不会利用住宅作为自己的永久居住地时适用。若情况是合格人士的死亡或合格人士把不动产转移给他/她的年满18岁或以上的子女则可获豁免。
例如合格申请人以600.000+ 5%VAT欧元购买了一栋别墅,而在三年后出售该别墅,那该申请人便需要支付总计7年的14%的VAT。
EUR600.000 x 5% = EUR30.000 VAT.
EUR600.000 19% = EUR114.000 VAT
EUR114.000 – EUR30.000 = EUR84.000.
EUR 84.000 7/10 = EUR58.800是需要附加支付的费用。
在此申请人的个案,如他/她把他/她的不动产作为其不少于十年的主要居住地而没有作租赁或出售用途的话,他/她将享有EUR84.000全额的VAT减免资助。
取得降低VAT(增值税率)的所需文件
申请人在申请降低VAT(增值税率)时需要向塞浦路斯财政处提交声明证明他/她在境内并没有持有其他享有降低VAT的不动产。如申请人有配偶陪同申请,其配偶亦需要提交相关申请。
申请需要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 不动产的销售合约
√ 护照的复印件
√ 结婚证书(如有)
√ 配偶的护照复印件(如有)
√ 不动产的建筑计划书
√ 建筑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文件的核证副本
√ 由建筑师或土木工程师认可的证明不动产的适当大小的声明书
√ 申请人证明他/她是以该不动产作为其于塞浦路斯内的主要住所的证明文件,如:
√ 电费单
√ 水费单
√ 电话费单
√ 税单
√ 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以证明他/她是以该不动产作为其于塞浦路斯内的主要住所
以上的文件需于塞浦路斯房产已递属申请人,而VAT的减免已于申请内产生作用的六个月以内提交予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