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塞浦路斯房产已经被抵押时,买方可以将销售合同下每次约定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承按人,而不是给卖方。承按人必须接受买方支付的按比例对应被抵押塞浦路斯房产的价值的抵押贷款债务。由买方支付的抵押贷款债务的部分由在售的每个塞浦路斯房产所占被抵押物业总价值的比例决定。因此买方已正式送交土地注册处的销售合同,将优先于该抵押,尽管该抵押尚未全额偿还。换句话说,物业登记至买方名下,并实现无抵押贷款的留置权。
如果买方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由存入合同产生的产权自存入日起作为有利于买方一种留置,这样如法院不发出具体执行的命令,而是命令按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买方时,对买方获得赔偿是非常有利的。
即使销售合同未正式存放于土地注册处,或没有书面销售合同,在公正和合理的情况下,只要不影响先前的产权负担或限制所产生的第三方权利,法院仍可命令具体执行。此外,法院必须明确各缔约方的身份以及指定的塞浦路斯房产,且该物业登记在卖方中至少一人的名下。最后,具体执行命令的发出必须在可行使权利产生之日起六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