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可不可以先申请L-1A,等签证批下来了再成立公司呢? 移民局在审理L-1A的申请时,要看到美国的分公司已经具有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有办公室及基本办公设备等可以开始正式运作的雏形,因此,要先成立美国分公司,才可以提出L-1A的申请。
L1A和EB1C的区别是什么? EB1C提供永久的居民身份,不是临时的非移民签证,EB1C和L1A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EB1C对提出申请的公司及申请人要求更高:从提出申请的公司来看,EB1C要求公司码要在美国连续营业超过一年,并且有足够的营业额和员工数量,新成立的公司无法申请EB1C,但可以申请L1。
L-1A申请人一般可以通过什么类别申请美国绿卡? 大部分L-1A申请人在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后会申请EB-1C移民申请。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长期工作并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它的优势在于因为是第一类优先的工作移民签证,申请速度相对快,但同时也就意味着它的要求会比较高。
如果我是以E-1或E-2小额投资商人的签证在美国的子公司工作好几年了,来美国前是在国外母公司工作担任高级主管,符合L-1A的申请吗? 虽然L-1A要求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级主管的经验,但如果来美后以其他E-1或E-2签证为美国的分公司担任主管级的职务,即使已经超过三年了,仍然可以转换成L-1A。
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国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是非常重要的。要注意完整地向移民局解释股权及资金的问题。
移民局对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有规定吗? 虽然移民局对美国分公司办公室大小没有硬性规定,但建议申请人租用相对合理大小的办公室,可以提高获批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