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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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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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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1 个人品质的要求

各种类型签证的申请人必须:


A. 具备优秀的品质; 
B. 不能携带潜在的安全风险。


如果申请所包括的任何一个申请人不符合必须的素质要求而且同时没有得到豁免素质要求的资格,这个申请可能被拒绝。


A 5.5 素质检查

A. 下列提到的申请人必须进行素质检查:
i. 17岁以及超过17岁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 
ii. 打算在新西兰逗留超过24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17岁以及超过17岁的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 
iii. 如果移民官认为有必要进行素质检查,而且能够保证素质检查的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


注: A5.5 (a)(ii)中的24个月包括在之前在新西兰度过的时间。


B. 对于17岁以及超过17岁的第一次申请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从以下的部门获得警局证明或者其他类似的证明是强制规定:
i. 申请的国籍所在国家; 
ii. 过去十年间(详见A5.10.1),申请人逗留时间超过12月或者更长时间的国家(访问或者间歇访问); RV2或者RV4类别的居住类签证进一步申请的申请人不是常常需要递交警局或者其他机构的相关的证明,除非移民局官员特别强调;进一步申请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在要求递交警局或者相关机构的证明的情况下)好像是第一次申请居住类签证。


注: A5.5(b)提到的要求对于澳大利亚公民并不适用,当前澳大利亚永居签证和当前澳大利亚居民返境签证的持有者,在移民控制区申请居住签证。


C. 如果要求的话,17岁以及超过17岁的申请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获得警局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证明; 
i. 申请的国籍所在国家; 
ii. 自申请人超过17岁之后,居住时间为5年甚至时间更长的国家(访问或者间歇访问)。


D. 除以上提到的,学生签证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警局或者相关机构的证明(一直到20或者超过20岁),除非: 
i. 17岁时持有学生签证; 
ii. 自17岁时已经持有续签的学生签证(或者临时的学生签证); 
iii. 正在申请进一步的学生签证。


E. 除以上提及的,当移民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提供警局或者相关机构的证明是必须的。


A 5.10 无犯罪证明

A. 在递交移民申请的时候,所有的无犯罪证明或者相关机构的证明不得超过6个月;除非A5.10(d)类申请或者具有移民邀请,考虑到申请的所有说明,要求的豁免,即使无犯罪证明在递交申请时超过6个月也被认可的情况; 

B. 在决定移民申请之前(详见R2.25),如果无犯罪证明已经超过1年,移民官可能要求进一步的警局证明来决定申请; 

C. 一个移民局官员可能进一步要求12个月内的无犯罪证明; 

D. 如果无犯罪证明在之前的申请中递交了: 
i. 在无犯罪证明签发的24个月之内,它们可以适用于任何的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除非U4.10中的学生签证); 
ii. 它们可以用于进一步的学生签证的申请,以下中的一种;自费的国外留学生(U 4.10);新西兰大学医学医学博士录取的学生(详见 U3.35.20);在无犯罪局证明签发的36个月内; 
iii. 新西兰大学医学博士录取的学生的配偶或者抚养子女可以用于申请任何的临时入境签证,在无犯罪证明签发的36个月之内; 
iv. 它们可以用于团聚类申请(F2)或者抚养子女团聚(F5),在无犯罪证明签发的24个月内。


E. 申请人必须对获得无犯罪证明的所有费用负责; 

F. 只有无犯罪证明原件或者证明复印件要求和申请一同递交; 

G. 怎样获得特定国家的无犯罪证明的说明可以在新西兰移民局网站上找到警局证明。 

H. 如果要求申请人具有一个国家的警局证明: 
没有签发个人无犯罪证明,原因可能如下: 
i. 没有合适的关于怎样获得无犯罪证明的说明; 
ii. 移民官如果继续在没有无犯罪证明的情况下审核申请,在作出决定前必须获得上级的准许; 
iii. 如果无犯罪证明没有写成英文版本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必须有翻译版本的(详见A13.5)。


A 5.10.1 无犯罪证明是否不可用

A. 大部分情况下,办理条款或者效力相似的证明对于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是规定性的(不包括17岁以下的申请人或者进一步申请RV2或者RV4类居住签证的申请人);同样这些无犯罪证明对于一些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也是必须要求的,详见A5.5a列出的。唯一不同的是,拥有移民主管职称或者是在列表3中列出的移民代表团的移民官认为这样的证明不可用,同时办理下来比较麻烦(举例来说一些国家的警局机构不会开具这样的证明); 

B. 难得到证明或者效力相似的证明的例子包括但并不局限于以下列出的情况: 
i. 有信息表明某些相关国家的这样的基础机构已经不再运行; 
ii. 已经确认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阻碍申请人获得要求的证明的因素的存在。


注:  这样的情况并不包括支付中遇到的情况或者延期。


C. 拥有移民主管职称或者是在列表3中列出的移民代表团的移民官一直认为申请人的警局证明不可用或者是在个别的国家的申请人很难得到类似的证明,那么移民官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英文和申请人母语版本的法律声明; 

D. 法律声明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i. 详述申请人想得到警局证明的意图; 
ii. 声明申请人以及随行家属是否已被判罪,或者具有犯罪记录,或者因触犯国家法律得到控告,或者声明从来没有被指控有过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E. 关于证明豁免的决定:
i. 警局证明或者相似效力的证明; 
ii. 能够代替警局证明或者相似效力的证明的法律证明;必须由列表3中列出的移民代表团决定。


A 5.15被认为不具备申请居住类签证素质的申请人

被认为不具备居住类签证素质的申请人进行如下分类:


A. 不会被授予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详见A5.20); 
B. 通常不会被授予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详见A5.25),除非不进行素质要求的申请人; 
C. 居住类签证申请通常被延期的申请人(详见A5.35)。


A 5.20 不符合居住类签证和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

A. 2009移民法案中第15节和第16节描述的不可能被授予居住类签证或者入境许可的申请人,同时他们的申请会被拒绝。唯一例外的是: 
i. 这个申请人不符合移民说明中的居住类签证和临时入境许可条件(详见S2); 
ii. 2009移民法案17节对于这类申请人的特别要求,授权签证和入境许可。


注:第15节和16节提到的申请人不会被授予临时入境签证(详见A5.40)。


B. 15节里,下列提到的申请人没有资格获得新西兰临时入境签证


包括以下列出的人:

i. 任何时候(无论是2009移民法案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入狱5年甚至超过5年的,或者是将近5年的申请人; 
ii. 在之前10年的任何时间内(无论是2009移民法案之前还是之后),因为触犯法律而被判入狱12个月甚至超过12个月的申请人; 
iii. 根据2009移民法案中的179和180 部分的规定,曾经有一个时期被禁止入境新西兰的申请人; 
iv. 在任何时候(无论是2009移民法案生效之前还是之后),已经被新西兰根据相关规定或者法令驱逐出境的申请人。


注:这项规定并非使用所有的申请人:根据1952移民法案中的第158节船舶及海员法被驱逐出境的申请人;或者,根据1987移民法案中的第54节被驱逐出境的申请人(驱逐出境规定已经过期);或者,根据2009移民法案已经被驱逐出境的申请人(第179或者180节下的有关禁止入境的规定已过期);或者,根据1964年移民法案中的第20节规定,因违反1964年移民法案14(5)或者15(5)被判有罪。


v. 根据新西兰法令被驱逐出境的申请人; 
vi. 任何时候已经被其他国家驱逐出境的申请人。


(b)(i)和(ii)中涉及的申请


判决是否及时生效,或者判决正在处理过程中; 
当一个人由于反复违反同一法律且因为同一事件而获罪,获有两条罪行或者更多罪行;或者违反法律的罪行累积; 
当一个申请人已经被判2个或者2个以上罪行,同时在此基础上又增加1条犯罪,好像判决是由于单一罪行而获罪; 

C. 根据2009移民法案中的第16节,下列提及的人没有资格申请签证或者入境许可:
移民官有理由相信的人; 
因为触犯新西兰法律被监禁; 
可能威胁或者携带不安全因素; 
多新西兰公众安全有威胁或者危险; 
对新西兰公众利益有威胁或者危险; 
根据2002镇压恐怖主义法案被判定是特定的恐怖分子。


D. 尽管2009移民法案中第15节和16节,入境许可仍然要授予以下证件的持有者:
永居签证; 
新西兰居住签证; 
多次抵达新西兰的居住类签证持有者。


A 5.25 不符合居住类签证申请的申请人,除非不对素质进行要求

那些不会被授予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除非不要求素质(详见A5.25(b)),包括以下列出的条件:


A. 被判有罪(违反任一国家的移民法,公民法或者护照等相关规定); 
B. 被判毒品罪; 
C. 被判欺诈罪; 
D. 被判性本质罪; 
E. 因触犯法律背叛入狱(不管这项判决已经生效还是延期或是正在审理中); 
F. 申请人在新西兰非法逗留期间或者是持有临时入境签证或者入境许可(根据1987年移民法案)的申请人,被判欺诈罪; 
G. 被判暴力侵犯罪; 
H. 最近5年,被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过量饮酒醉驾(过量饮酒导致的血液酒精浓度过高),或者吸食毒品; 
I. 申请新西兰签证的过程中(或者1987年移民法案的入境许可),有虚假的,误导性的或者伪造的材料信息者; 
J. 公共论坛,公共演讲,公众新闻等公开散布消息; 
K. 种族歧视的言论,某一肤色种族的人比另一肤色种族的人低级一等; 
L. 煽动战争行动,由于种族歧视反对某个种族。

M. 曾经参加不正当目的的组织或者群体的人,包括以下目的: 

i. 种族歧视; 
ii. 假设某个肤色种族的人比另一肤色种族的人低一等。

N. 为了支持某人的新西兰签证的申请(或者根据1987移民法案的入境许可),提供了虚假的信息或者证据,误导或者伪造的信息;


注:当考虑申请人是否根据A5.25(i)(j)(k)(l)承担行动,移民官应该衡量这样的可能性,可能申请人并非如实这样做。


A 5.25.1 法案

A. 移民官不会根据申请人素质轻易拒绝居住类签证申请; 
B. 移民官必须根据申请环境来决定是否拒绝申请; 
C. 对于A5.25(j)(k)中的申请人,移民官需要考虑除A5.25.1(b)中的以下的因素: 
i. 申请人公开发布言论的时间,是否是组织的成员或者信徒; 
ii. 申请人是否继续持有反动观点或者继续从属组织,以及其态度的转变; 
iii. 申请人在公开场合散布言论的程度,或者参与组织的积极性程度; 
iv. 言论的本质,或者组织的本质。

D. 移民官需要在综合考虑因素后做出决定,包括以下: 

i 新西兰移民局的建议; 
ii 关于公平及自然公证法则的申诉。

E. 移民官必须记录:

i. 审核申请的环境(详见(b)),考虑综合因素; 
ii. 免签或者拒绝素质合格申请人的合理解释。


A 5.30.1 法案

A. 移民官可能会根据A5.30下的标准,因为素质要求拒绝申请人;根据A5.30下的要求,需要考虑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包括申请人可能在新西兰拥有的亲属关系; 
B. A5.30(b)提到的申请人,移民官可能考虑申请人的本质和参与非法组织,反动政府团体或者机构的程度;经过考虑,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的本质和参与反动的程度很小或者远远不能构成威胁,或许会考虑授予申请人居住类签证,提供申请人所有相关的申请说明; 
C. 移民官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及自然公证法则(详见A1); 
D. 移民官必须记录其根据素质做出决定的理由; 
E. 根据A5.30要求而做出的决定必须有列表1-中的移民官代表团来决定。


A 5.35 常常被延期的申请

居住类签证常常被延期至6个月,当申请被评估为以下的类别:


A. 申请人(详见R2.1.5)在木那些国家具有逮捕令(或者相同效力的文件); 
B. 申请人: 
i. 被判有罪,或者定罪,会根据A5.20或者A5.25(a)(f)进行申请; 
ii. 申请人正在被调查; 
iii. 正在进行犯罪审判过程。

C. 在家庭或者特殊类别情况下申请居住类签证的申请人,如果和申请人有关系的具有居住身份的申请人正在被调查中,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调查不能在6个月内终结,申请人的申请可能一直延期到调查结束;


注:如果居住类签证申请人正在申请永居签证,这个居住签证将会到期,进一步的申请可能被授予相同的有效期限。


A 5.35.1 法案

移民官需要:

A. 延期申请审核6个月; 
B. 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延期决定和延期时间; 
C. 等待审判,调查,审核的结果,或者逮捕令的取消或者执行; 
D. 如果一切有关申请人 的事情都被调查清楚,可以继续进行申请; 
E. 如果申请人的怀疑没有被排除,一般指区域或者市场经理,移民官会根据A5.35.5决定是否授予第二次或者延期的决定。


A 5.35.5 第二或者后续的延期周期

A. 延期周期快结束的情况下,申请人仍在等待控告,调查,审核或者逮捕令的取消或者执行,第二或者后续的延期可能会增加周期; 
B. 第二或者后续的延期决定将会经过和国家政府和工商,创新以及职业法律服务部门适当的讨论后给出; 
i. 某种情况下第二或者后续的延期决定是否符合公正法则; 
ii. 延期决定是否合理,考虑出结果的时间表和申请人做出的努力是否成正比;

C. 授予第二延期决定须由区域或者市场经理进行;

D. 如果阻碍申请的素质要求在第二延期决定周期末还没有解决,区域或者市场经理可能根据A5.35.5增加后续的延期; 
E. 延期周期的长短将会根据做出控告,调查,审核以及逮捕令的执行或取消的周期的长短决定; 
F. 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被告知申请延期决定或者延期周期; 
G. 如果阻碍申请的素质要求在延期周期末还未解决,移民官须根据A5.25.1对申请进行审核。


注:延期并不授予申请人临时入境签证。


A 5.40 没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的申请人

2009移民法案中15节和16节中描述的申请人(详见A5.20(b)和A5.20(c)),一定不能被授予临时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同时他们的申请也会被拒绝。下列是特殊情况;


A. 有特殊资格得到临时入境签证和入境许可的申请人; 
B. 2009移民法案17节中的特殊说明适用有权得到签证和入境许可的申请人。


A 5.45 一般没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除非不对素质进行要求

一般没有资格获得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包括下列的人(除非不对素质进行要求):


A. 已经被判触犯移民,公民或者护照法案的人; 
B. 申请新西兰签证的过程中,做出虚假或者具有误导性的声明或者建议,证据以及材料等的申请人; 
C. 申请时:
i. 根据2009移民法案15节,申请人被判有罪的; 
ii. 因犯罪正在被调查过程中的; 
iii. 正在进行审查中的。

D. 已经被判罪; 
i. 因触犯某项法律已经被判入狱的; 
ii. 违反新西兰法律,法院有权判决入狱3个月的申请人。

E. 为申请新西兰签证提供虚假伪造的信息或证据的(1987年移民法案)。


注:考虑申请人是否已经承诺行动A5.45(b)或者(e), 移民官衡量可能性。

A5.45(d) 并不适合个人对驱逐出境的上诉(已经申请了和自己当前持有的相同级别和类型的临时入境签证)。


A 5.45.1法令

A. 移民官必须:
i. 不能自主的拒绝申请; 
ii. 如果可能的话,移民官需要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虚假的信息或者证据,考虑申请人是否能提供一个可信的说法证明其提供的虚假信息并不是有意欺骗新西兰移民局; 
iii. 考虑申请人入境新西兰的理由,以及环境或者情况,是否足够令人信服以及对素质要求给予一个例外,考虑公众利益; 
iv. 记录因为申请人素质优秀但是决绝其申请的理由; 
v. 是否拒绝申请,增加对申请人的警惕。


B. 根据A5.45审核申请并且做出决定必须由列表1-3中的移民官代表团决定。


A 5.50 没有资格申请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人

A. 申请人通常不会被授予临时入境签证(对新西兰国际声誉有影响的热人),除非按照A5.50.1; 
B. 特别情况下(但并不泛泛),如果申请人被认为会影响新西兰国际声誉(因为申请人和某些非法组织或者机构或者反动团体等有关联,危害人类安全以及其他的严重性人权的问题);
C. A5.50(b)并不意味着申请人没有其他的影响国家声誉的因素; 
D. 此规定下的申请须根据A5.50.1来进行审核。


A 5.50.1 法案

A. 移民官会根据A5.50中的素质要求可能拒绝临时入境签证的申请。根据A5.50的申请情况,决定是否拒绝申请,包括申请人与在新西兰人的亲属关系,都可能成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B. 根据A5.50类申请,如果申请人入境或者在新西兰居留对新西兰以利益的话啊,移民官或许会授予申请人临时入境签证,提供其他的说明或者要求。 
C. A5.50(b)类申请,移民官可能会烤炉申请人的本质以及参与其他组织,政府,政权或者团体以及机构的程度。如果移民官认为申请人的素质以及参与其他组织或者团体以及各种协会等的程度不足以对新西兰构成威胁,那么移民官可能会考虑授予申请人临时入境签证,同时提供其他的说明或者要求等; 
D. 移民官必须根据A1中的公平公正法则审核申请; 
E. 移民官必须记录根据素质要求做出决定的理由。
根据A5.50做出的审核或者决定的工作必须有列表1-3中的移民官代表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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