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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长期居住在中国,是否应向加拿大纳税?

2018-11-26 3059

一名前中国银行业官员于2006年申请加拿大移民后定居温哥华,现已拥有加拿大三处房产。近期她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却称自己早已回流,之前作为加拿大居民报了6年税“是个错误”,并要求税务局停止调查她的海外资产。

 

加拿大移民


这位女士还说,加拿大税务局要追查她的海外资产详细资料,是越界了。

 

据报道,该女士于2011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她作为加拿大居民申报收入税已达6年。但是在接受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她又称审计完全是错误的。

 

这位女士表示,她于2006年移民后,在温哥华与丈夫和孩子一同生活了四年。她已于20106月回到中国武汉,所以她不应该被当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今年1114日,她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申请,把加拿大总检察长列为应诉人,声称加拿大的税务机构审查她的海外资产的详细信息超越了权限。

 

根据诉讼申请书,这名女士于1972年出生于湖北黄冈,毕业于武汉中南财经大学。2006年移民加拿大之前,曾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一间分行的高官。

 

她称,2010年至2016年,她向CRA提交的所得税申报“错误认定”她是加拿大居民。

 

她说,从20106月开始,她的“生活的重心一直在武汉,不是加拿大。”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接近中国,而不是加拿大。”

 

回到中国后,她每次来加拿大都很短暂,2017年在加住了36天,2018年住了18天。

 

这名女士与丈夫在中国拥有5处投资物业,在加拿大拥有3处投资物业。当CRA20172月开始审计时,这名女士也在同年开始申请成为加拿大非居民。

 

CRA的审计最终延伸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审计需要确认这名女士是否“准确提交了与外国资产报告有关的一些税表,而这些税表只有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

 

报道称,代表这位女士的律师是Deloitte Tax Law LLP律师行的Christopher SladeGeoffrey Metropolit,两人都没有回复南华早报的采访要求。

 

加拿大税务局在一份并不针对该案的声明中说,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基于居住身份而非公民身份。“税务目的的加拿大居民,被认为是事实(factual)居民或视同(deemed)居民。”

 

“事实居民是指在加拿大已经建立重要居住关系的个人,视同居民是指在加拿大没有建立重要居住关系,但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事实居民”只按他们当年符合基准的部分时间纳税,而视同居民则按全年对全球收入缴纳加拿大所得税。

 

卑诗大学税法教授Wei Cui在南华早报采访中表示,这名女士的案例并非特别不寻常,“只是有争议”。他指代表她的律师行可能认为这是一宗合理的诉讼,不过“很多案例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就和CRA达成和解。”

 

但是,教授称,如果这位女士实际居住在国外,但又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成为CRA审计的对象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事实上她不是加拿大居民,为什么要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而且报了6年?”

 

报道称,移民回流现象在富裕移民中尤为普遍。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加拿大百万富翁移民家庭中,有超过40%的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已经离开加拿大。

 

加拿大投资者移民计划从早前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移民主导,目前已变成中国大陆人为主。移民回流也发生一些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税务问题。在加拿大,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很多福利都和税务有关。如果不报税,就不能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

 

有专家指,针对太空人家庭,如果已做好夫妻一方当税务居民,而另一方当非税务居民的安排,税务居民的一方若要申请福利,就要申报家庭总收入,包括非税务居民的另一方在海外的收入。如果加拿大移民不申报海外收入并缴税,就不应该领取福利,否则就会被税局视为是有意欺骗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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