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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美国的条件多么?一定要放弃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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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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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移民的第一类优先项目一经批准,申请者以及其配偶、子女等都能够随行登陆,共同获得绿卡,共同享受福利待遇。EB1C是第一优先类当中的C类,这份签证与L1签证均属于基于跨国公司关系才可以申请的签证,通过EB1C通道申请移居美国的条件必不可少的就是,要求在美国的子公司必须运营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且毫无破产的迹象,收益也比较可观。


移居美国的条件


申请EB1C可以分为两个途径,一种是外国的公司在美国设有自己的分公司,经营一年以上的时间,申请者被调任到在美国的分部继续担任高管,满足要求之后即可递交申请。另一种则是购买在美国已经运营了一年以上的公司作为自己的子公司,相关的业务或许并不关联,但必须构成字母隶属的关系,申请者在该公司就职高管,满足相关的条件之后依旧可以全家拿到绿卡。


但在现实操作的过程当中,很多人更青睐于直接收购一家现有的公司,自己直接担任高管,这也是比较适合商务人士选择的一种移民途径,值得注意的是,收购的公司必须为在美国已经成立一年以上,并且经营状况、运营状况良好的美国公司,通过收购控股等一系列操作之后,就可以直接递交移民的申请,进而全家都拿到美国的绿卡。通过投资美国现有的公司,进行申请EB1C移民,好处在于仅要求达到控股的目的,达到子母公司的关联程度,对于投资的额度并无具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投资移民需要五十或者一百美元的资金,而且排期也比较悠久,并不是一个移民良策。


如果公司运营状态不佳,或者公司的规模较小,能满足移居美国的条件吗?是否会影响到申请者的移民申请呢?一般情况下,美国的移民法对于EB1C申请者在美国雇主的要求为,与海外公司有着跨国公司性质的关联关系,即两者存在字母、总分隶属关系,而且在美国的公司需要至少正常运营一年的时间。所以如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差强人意对申请还是会有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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