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商业人士来说,移民美国除了EB5投资移民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选择,那就是美国EB1C跨国企业高管移民。
EB1C是EB1杰出人才移民中的其中一个类别,此类别主要针对的是跨国企业高管而设立的,可以说为跨国公司的高管移民美国提供了便利。
对于美国EB1C移民申请来说,移民局考察的关键点主要有两个,也是非常重要的点:
美国公司支付申请人薪酬的能力
与EB5不同,美国移民法对EB1项目的投资金额没有明确规定,但要求美国公司有支付薪水的能力。当然,这不仅是移民局关心的问题,一旦涉及最低薪资,也是劳工部和工会关注的问题。
支付薪酬的能力是审查重点,为此,移民法规定美国公司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标准之一:
1).美国公司的净收入不得少于申请人的承诺薪酬;
2). 美国公司的当前净资产等同于或者多于对受益人承诺薪酬;
3).美国公司已经雇佣申请人且已经支付了承诺薪酬。
那么,为证实美国公司财政的支付能力,可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报表,联邦税表以及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另外,根据《联邦规章典集》第8卷的204.5(g)(2)条款规定,如果美国公司有100以上的员工,移民局可以接受该公司财务主管的证明信,证明该公司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公司可以不必再递交年度报表等资料。当然,对于有100人以上的雇主来说,证明公司有支付薪酬的能力也不是一件难事。
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移民局提交补充证据,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存款证明。虽然这些补充证据可以在某种程度证明公司的支付能力,但作为公司内部制作的文件,没有联邦报表那么有说服力,移民局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接受或不接受。
申请人的职责描述
移民法要求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的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组织架构中处于上层职位,职位要比一般员工高。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公司组织架构及申请人的职责描述则成为审查重点。那么,在申请时,如何证明申请人的管理能力,如何阐述公司组织结构,则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移民法将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经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决策性高管(高级管理者),主要承担制定决策的职责;另一种是管理性高管(高级经理),主要负责管理和监督部门或组织。同时,移民法对这两者有着明确的区分。
移民法要求决策性高管有以下四点表现: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管理性高管需要满足以下四点要求: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或部门;
✔负责管理或监督某一组织或部门员工的工作;
✔有人事任免权,可以聘用或解除所管辖的下属员工;
✔进行所管辖组织或部门的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且所管理的员工不能是一线的非专业员工。
所以大家在申请美国EB1C时,判断好自己是哪种高级管理人员,一定要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职业描述,千万不要弄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