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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跨国公司专家签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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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我是以E-1或E-2小额投资商人的签证在美国的子公司工作好几年了,来美国前是在国外母公司工作担任高级主管,符合L-1A的申请吗?

虽然L-1A要求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有一年在海外母公司担任高级主管的经验,但如果来美后以其他E-1或E-2签证为美国的分公司担任主管级的职务,即使已经超过三年了,仍然可以转换成L-1A,并提出I-140和EB-1C的申请。

 

2: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国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有外汇管制,无法顺利将全额投资金额汇出,有时会采用分批或由不同人汇出资金。如果有这样的情况,要注意完整地向移民局解释股权及资金的问题。

 

3:移民局对公司办公室的大小有规定吗?

虽然移民局对美国分公司办公室大小没有硬性规定,但建议申请人租用相对合理大小的办公室,可以提高获批概率。

 

4:想在美国成立分公司,可不可以先申请L-1A,等签证批下来了再成立公司呢?

移民局在审理L-1A的申请时,要看到美国的分公司已经具有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丶有办公室及基本办公设备等可以开始正式运作的雏形,因此,要先成立美国分公司,才可以提出L-1A的申请。

 

5:海外汇款过来之后,那10万美元需要留在银行里吗?还是公司可以用来做其他用途?

当资金由海外总公司汇来后,汇来的资金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营运,例如:员工薪水丶房租丶购买货物等营运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例如:买房子作为住家使用。

 

6:移民局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要求吗?

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对美国分公司的投入资金有具体要求,但建议最好由总公司投入至少10万美元作为分公司的营运资金。

 

7:L1A和EB1C的区别是什么?

EB1C提供永久的居民身份,不是临时的非移民签证,EB1C和L1A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EB1C对提出申请的公司及申请人要求更高:从提出申请的公司来看,EB1C要求公司码要在美国连续营业超过一年,并且有足够的营业额和员工数量,新成立的公司无法申请EB1C,但可以申请L1。从申请人条件来看,EB1C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 请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须从事某些类别行业的规定(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除外)。 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L-1 签证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的最低薪水标准获发薪水,美国分公司的员工薪水水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子公司当地的生活水准而自行决定。 ��证,没有配额限制。持O-1签证期间如果换雇主,需要重新提交I-129表格,提交新的雇佣合同。持O-1签证期间只能从事技能所属领域的工作。

 

8:L1B受益人一般可以通过什么类别申请美国绿卡?

L-1B一般申请PERM类的EB2/EB3移民申请。如果L-1B签证持有者有很高的学术成就或技术水平,也可以考虑走NIW国家利益豁免或EB1A杰出人才。 > S>L-1签证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子公司间必须从事相同种类或相关形态的商业往来,只需保持正式的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美国法律也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须从事某些类别行业的规定(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除外)。 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L-1 签证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的最低薪水标准获发薪水,美国分公司的员工薪水水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子公司当地的生活水准而自行决定。 ��证,没有配额限制。持O-1签证期间如果换雇主,需要重新提交I-129表格,提交新的雇佣合同。持O-1签证期间只能从事技能所属领域的工作。

 

9:L1A受益人一般可以通过什么类别申请美国绿卡?

大部分L1A申请人在公司达到一定规模后会申请EB1C移民申请。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长期工作并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它的优势在于因为是第一类优先的工作移民签证,目前还没有排期,申请速度相对快。但同时也就意味着它的要求会比较高。

 

10:我可以从L1B转换到L1A吗?

可以,条件是L1B受益人被升职到高层管理人员职位满六个月,雇主可以提交一份新的I-129表格。不过L1A与L1B的要求不尽相同,要证明L1B受益人可以担任L1A的职责需要准备充足的材料来证明。 =EN-US>

 

11:L1签证的有效期?

对于新设公司,首次申请的L-1签证是一年有效期的;对于已存在满一年公司,有效期则是3年。L1有效期可以申请延长,每次延长两年,L1A最多可以延长至七年,L1B最多可以延长至五年。L1签证期内,在美国境外停留的时间,可以不算在L1期间内,故L1期间在现实中可能会超过七年/五年。另外如果夫妻都曾在美国境外公司担任过高管,则夫妻二人可以轮流申请L1签证。 S>L-1签证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子公司间必须从事相同种类或相关形态的商业往来,只需保持正式的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美国法律也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须从事某些类别行业的规定(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除外)。 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L-1 签证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的最低薪水标准获发薪水,美国分公司的员工薪水水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子公司当地的生活水准而自行决定。 ��证,没有配额限制。持O-1签证期间如果换雇主,需要重新提交I-129表格,提交新的雇佣合同。持O-1签证期间只能从事技能所属领域的工作。

 

12:在L1申请中,谁是申请人,谁是受益人?L1申请是否需要雇主支持呢?

L1申请中,美国公司,即雇主,是申请人,调派雇员只是受益人,因此整个申请需要有美国雇主支持。

 

13:L1允许有移民倾向吗?

L-1的最大优势是持有人可以有移民倾向,因此L-1签证持有者可以提交移民申请的,不用担心会影响自己的L-1签证因为移民倾向而被拒绝。

 

14:美国L-1签证对申请人所属公司是否有规模,行业等限制?

美国法律没有特别要求申请美国L-1签证的跨国企业需做多大数额的投资,也没有规定特别数额的注册资本;也没有规定申请L-1签证的跨国企业与其美国子公司间必须从事相同种类或相关形态的商业往来,只需保持正式的所有权从属关系即可。美国法律也没有对提出L-1签证申请的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做出必须从事某些类别行业的规定(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除外)。 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L-1 签证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的最低薪水标准获发薪水,美国分公司的员工薪水水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子公司当地的生活水准而自行决定。 ��证,没有配额限制。持O-1签证期间如果换雇主,需要重新提交I-129表格,提交新的雇佣合同。持O-1签证期间只能从事技能所属领域的工作。

 

15:美国L-1签证对申请人是否有学历,语言能力及薪水等方面的限制?

L 签证规定申请人必须在过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以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L-1签证A) 或专业技术人员 (L-1签证B),但没有最低学位及语言的要求。L-1 签证的持有人可以不按照美国劳工市场的最低薪水标准获发薪水,美国分公司的员工薪水水准可以由母公司参照美国子公司当地的生活水准而自行决定。 ��证,没有配额限制。持O-1签证期间如果换雇主,需要重新提交I-129表格,提交新的雇佣合同。持O-1签证期间只能从事技能所属领域的工作。

 

16:美国L-1签证申请有国籍限制吗?

美国L-1 签证适用于在任何国家设立的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在美国设立分公司,就可调派公司的经理主管人员与特殊知识人员前往美国发展业务。

 

17:美国L-1签证申请周期是多久?

美国L-1签证的好处和优势包括美国L-1签证无需等待配额和排期,申请和批准时间短,第一次申请最快3个月可以获得签证。 

 

18:在L1首次、L1延期、EB1c绿卡申请时,美国公司的主要指标是什么?

L1首次申请到L1延期申请,再到最后的EB1c绿卡申请,这三次申请的难度是逐渐增大的。L1案件的审理一般是寄送到移民局的加州处理中心或佛蒙特州处理中心,移民局对L1案件的审理拥有自由裁量权。 美国政府对移民政策非常重视,不仅多次颁布总统行政令,要求完善移民系统,同时,也在国会提交相关移民提案,要求修改移民法。 美国政府要求设立L1签证,主要是为吸引外国优秀的商业人士到美国经商投资或企业管理人才到美国发展,以促进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所以,提问中的主要指标应以两个因素为准:就业和营业额。 L1首次申请时,可凭借商业计划书,向移民局展现美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申请人的经营管理才能。 L1延期时,美国公司建议雇佣6-7人,完成公司职位架构目标,有些L1签证持有者在延期时,未注意这点,就有被拒签的风险。就营业额来说,尽管移民法未对此有明确要求,只是规定美国公司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也就是说年营业额需要大于员工工资之和。一般建议,年营业额要达到40-50万美元。当然,这也不是必要条件,也可以通过公司的其他方面优势,向移民局表明美国公司的实力和发展前景。 EB1c绿卡申请时,美国公司建议雇佣8-10人,年营业额建议要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19:L1首次申请时,申请人还没在美国开展工作,美国公司无法招聘到足够员工,如何说明达到高管要求?

在首次申请时,移民局考虑到申请人还未能在美国开展工作,允许申请人可以先到美国,在抵美一年后,将美国公司发展到目标架构,符合延期的标准,这就是移民局的“一年期限”(One-year Requirement)条款。所以,在首次申请时,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是重中之重,一份好的商业计划书不仅要描绘出公司发展前景和发展战略,更要有财务预算和盈利预测,向移民局展现申请人的管理才能和美国公司发展的可行性。其次,商业计划书中的人力资源计划要表明在一年内会将美国公司发展成为一定规模,完成职位架构目标。

 

20:有的中国公司的经理可以申请L1签证,而有些则不行,为什么?

因为移民局认为,决策性的“高管”和管理型的“经理”不仅仅是由头衔决定。各个公司的头衔名称,可以多种多样,并不能完全表达职位的实质意义。美国劳工部对美国公司的职位头衔制定了参考列表,并且一一对应编号,可以作为参考,网址是:https://www.bls.gov/oes/current/oes_stru.htm#11-0000,8CFR的214.1(l)(1)(ii)(B)明确要求“经理”职能必须包含部门的人事任免权和日常运营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一线员工的监管者也是不能认定为“经理”级别。移民局并不会认定头衔为“经理”的人是经理,要从职责和职位架构上判定。而这则是移民局在审理时关注的一大重点,也是大多数补件信或拒签信中判决法理。

 

21:在美国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用以申请L1签证,行不行?

行,都是符合L1申请要求,在美国设立办事处也是可以申请L1签证的。但分公司在手续上要求多一些,比如要求国内工商局出具“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另外,母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和责任,而子公司的话,母公司就不必承担。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说,分公司也比子公司麻烦一些。 成立分公司需要的手续和条件:到国内工商局开一个经营状况良好的证明,制作好美国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签字,递交给所在州的州务卿办公室申请备案。 注意:在美国成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是不能为申请人担保EB1C绿卡申请的,若中国方面是美国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则是可以的。

 

22:关于公司业务,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业务需要一致吗?

不需要,美国各州公司法对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很宽泛,公司可以从事任何合法的业务(银行、医院、信托公司和律师楼等需要特别审批)。营业范围由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在章程中具体拟定,也可以采用笼统的说法,即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本州的公司法允许的任何合法业务。一般来说,美国公司的营业范围可以在章程中具体描述,也可以采用州政府章程文本中的概括陈述,比如密苏里州章程文本中的概括陈述:该公司可以在密苏里州有限责任公司法案第347章的规定下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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