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政策
我要发帖美国L-1签证A类外派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的申请要求介绍
Amanda
美国L-1签证是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它适用于跨国公司将合乎条件的外籍员工派遣至美国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短期工作。
美国L-1签证有两种类型:L-1A签证和L-1B签证。
L-1A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高级经理和高管人员的工作签证;L-1B签证是用于派遣跨国公司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签证。不同的类型在申请时有不同的申请要求。
在下面, 我们将分别阐述对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要求,以及L-1A签证对外派雇员的要求。
一、对于作为美国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一般要求
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是跨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因此外派雇员是L-1申请的受益人。无论是申请L-1A还是L-1B,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跨国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1. 合格的公司关系(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在L-1申请中,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这两个境内外的机构(或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合乎条件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如果满足上述关系,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可以被称作“合格的商业实体(qualifying entities)”或“合格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s)”。
-请注意,L-1签证并不限制商业实体的组织形式,它可以是企业、非盈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2. 正常运营(doing business)
-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受益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qualifying organization),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must be viable),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 这里的“正常运营”是指正常的、有系统的、持续的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设有办公室或聘请代理人并不能满足申请要求。
有些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L-1申请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特别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但是对于规模较小或是初创公司,在提交申请前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资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这种类型的公司向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
二、美国L-1A对外派雇员(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的要求
作为L-1A签证受益人的高级经理及高管人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受益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境外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在美国境内为该境外公司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境外工作的一年时间之内;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qualifying position)”。
该受益人在美国境内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根据联邦法,“高级管理决策性职责(executive capacity)”是指某员工拥有广泛参与决策的能力,并无需过多的监督。
-“高级经理管理性职责(managerial capability)”是指某员工对专业人员拥有监督和控制的能力,可以对公司内部的机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的职能或公司的组成部分进行管理。该员工还可对公司内部高层的一项重要职能进行管理,但对其他人没有直接监督权。
该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能够与其职位相符。
在美国L-1签证到期之前,该受益人必须如期离开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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